【基本案情】
第4459027號“TIGER FIERCE TIGER及圖”系泰格工業集團有限公司在第12類的注冊商標(核準使用在陸地車輛用噴氣發動機,陸地車輛傳動馬達,小型機動車,自行車發動機,陸地車輛引擎,陸、空、水或鐵路用機動運載器,車輛防盜設備等商品上)。該商標系于2005年就已經提交申請,獲得核準注冊成功,就一直由該公司持有,正常使用中。
2025年03月06日,某代理咨詢有限公司,對第4459027號“TIGER FIERCE TIGER及圖”商標中的“機車”等全部核定使用的商品,提交“撤銷注冊商標三年未使用”的申請。答辯人委托我司負責全面處理該商標撤銷案的相關事宜。
本案的答辯人是一家生產馬達(陸地車輛)、電動機、發動機(電動自行車)、發電機、按摩器(椅)、嬰兒車(機車)、電子產品、機床及各類機械電子工業產品的大型民營股份制企業。答辯人是我司長期合作的顧問單位,有專門的法務團隊,負責該公司商標管理和維護方面,已經做好充分準備。答辯人非常注重日常對的商標使用證據的收集與保存。
涉案商標“TIGER FIERCE TIGER及圖”是答辯人重要的主商標之一,亦是答辯人極為重視并予以特別保護的品牌。對于涉案商標,答辯人不僅自己使用,而且允許其全資或者控股子公司可以無償使用涉案商標“TIGER FIERCE TIGER及圖”進行商業使用,其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涉案商標的行為同樣視為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行為。
經過我司專業法務團隊的探討研究,向商標局提供的企業的榮譽證書、公證書及民事判決書、企業信息、展會合同及發票、產品手冊、購銷合同及發票、報關單等證據足以符合《商標法》規定的注冊商標使用證據,并提交了專業的答辯意見,獲得了商標局的認可,決定不予撤銷。
【裁定結果】
國家知識產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及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六條、六十七條的規定,我局決定:第4459027號第12類“TIGER FIERCE TIGER及圖”商標在“1.陸地車輛用噴氣發動機;2.陸地車輛傳動馬達;3.小型機動車;4.自行車發動機;5.陸地車輛引擎;6.陸、空、水或鐵路用機動運載器;7.車輛防盜設備”商品上的注冊予以維持,在“1.機車;2.手推車;3.車輛輪胎”商品上的注冊予以撤銷。
【代理點睛】
我司律師團隊在認真研究案情后,積極與當事人進行溝通,包括指導商標使用證據收集的方向、系統整理商標使用的各項證據材料,以及撰寫并提交詳盡的商標使用證據說明等。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件典型“近似在先”的商標撤銷案。經查詢申請人于2024年09月25日,向商標局提交第12類第81105427號“TIGER AUTO”商標注冊申請,其選定的商品包括:汽車兩側腳踏板,車頂行李架,陸地車輛用車頂行李箱,汽車減震器,陸地車輛用離合器,運載工具內裝飾品,汽車車輪,汽車保險杠,汽車底盤,后視鏡,群組涉及1202;1211;該商標于2025年02月08日被商標局下發駁回通知書,而本案涉案商標于2025年03月06日被人提出撤三申請,恰好被撤的商品涵蓋了該商標的全部商品群組。同日,申請人提交了駁回復審申請;從這一時間鏈來看,明顯是申請人新申請的商標與本案涉案商標1202;1211群組構成近似,被商標局駁回了,于是采取撤三+駁回復審的策略,企圖讓其第81105427號“TIGER AUTO”商標注冊可以成功注冊。
申請人為了一己私利,對答辯人正在使用中的“TIGER FIERCE TIGER及圖”商標提出“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注冊商標申請”的行為,系對法律“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注冊商標申請”權利的濫用,具有“撕名牌”的故意性。其提出“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注冊商標申請”并非出于維護商標市場秩序的良好愿望,完全違背“誠實信用”這一帝王原則,增加答辯人人力和財力負擔,攪亂商標市場秩序,法律不能縱容如此惡意的權利濫用。
慶幸的是,答辯人常年以來一直都是我司的顧問單位,接受我司專業的知識產權法律服務。我司一直不遺余力地為答辯人公司提供商標的確權維權,積累了豐富的處理大量“撤銷”商標案件的經驗,能及時有效建議答辯人提供出符合《商標法》規定的使用證據,并且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局的認可。這說明有專業知識產權法務團隊做好品牌顧問服務,對于現在企業商標權利的維護,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